病假糾紛
王某是某公司職工,1999年即到該公司工作。今年2月,王某因患重感冒,向單位提出休息5天。單位審查其病歷后,同意了他休病假的請求。今年7月,王某向單位提出休公休假的申請。單位同意其休假,但告之他只有5天的假期。王某不明白:自己已在單位連續(xù)工作了12年,按照法律規(guī)定,自己應享受10天的公休假,為什么只能休5天呢?對此,單位領導解釋說:單位有規(guī)定,職工生病需請假的,一律須先使用年休假。那么,該公司的規(guī)定是否合理呢?
用人單位應如何執(zhí)行休假制度
根據(jù)《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的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治病休息的時間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病假工資待遇。因此,職工只要患病或發(fā)生非因工負傷的情形,即有權向用人單位申請休病假,用人單位無權拒絕職工正當?shù)牟〖偕暾?。所以,職工生病需請假的,一律須先使用年休假的?guī)定欠缺一定合理性。當然,若職工當年的病假累計達到某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和《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guī)定,確定相關年休假待遇,這幾種情形是: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這也從側面說明了若職工當年休病假未達到上述程度,不能先用年休假折抵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