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劉某于2007年應聘到某廣告公司工作,2009年2月10日向公司遞交了辭職信,打算應聘到另一家知名企業(yè)??墒堑搅?月10日,公司以暫時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接替為由,對其辭職請求不予批準,拒絕為其出具離職證明。劉某不服,遂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立即為其出具離職證明,并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仲裁庭支持經(jīng)濟補償
勞動者依法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quán)利,用人單位應當尊重勞動者的自主擇業(yè)權(quán)?!秳趧雍贤ā返?7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笨梢姡瑒趧诱咭騻€人原因行使辭職權(quán),只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提前通知,二是書面形式通知。本案中,劉某提出辭職完全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因此公司應當為其出具離職證明?!秳趧雍贤ā返?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劉某請求公司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也是合情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