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是怎樣的
關于加班工資的基數如何計算的問題。首先涉及的問題是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往往各執(zhí)一詞引發(fā)的勞動糾紛不在少數。為解決這類糾紛,有些地方還專門立法對此做出明確規(guī)定。
其實,根據《勞動法》第44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該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這句話可以作為加班工資的原則性規(guī)定。一般應以職工當月的應發(fā)工資為標準計算加班工資。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故加班工資的計發(fā)應以勞動者每月的應發(fā)工資除以21.75天為基數進行計算,有些用人單位直接以最低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為基數計發(fā)加班費是錯誤的,畢竟絕大多數的勞動者月工資標準遠遠高于最低工資標準,在此情況下,勞動者辛苦地加班卻只能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發(fā)加班工資,不難看出,用人單位在工資計發(fā)時使用雙重標準明顯違法。
二、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1、標準工時加班
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3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比绻才艅趧诱咴诿刻?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該按照《勞動法》第44第1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2、休息日加班
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該按照《勞動法》第44條第2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3、法定節(jié)日加班
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2條規(guī)定的節(jié)假日工作的,應該按照《勞動法》第44條第3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4、計件工資加班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5、綜合計算工時加班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44條第1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