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因為公司做了工作上的調整,我們公司的兩位員工,因為不滿意的公司的崗位調任,而拒絕上班,現(xiàn)在公司不知道該怎么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拒絕上班算不算礦工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員工不滿意調任崗位而拒絕上班的問題。
由于調崗往往涉及員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標準,所以往往會受到員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確表示拒絕,在單位態(tài)度也比較強硬的情況下,一些職工最常見的做法就是“以調崗不合理為由拒絕上班”。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yè)可否以“曠工”之名對員工進行紀律處分或者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律師解答:以曠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權需要基于兩個重要前提:
第一,崗位調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
假如崗位調整不具備合理性,其紀律處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據(jù)。
第二,員工的行為屬于“曠工”,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xù)情況外,職工不按規(guī)定履行請假手續(xù),又不按時上下班即屬于曠工。
所以,對于員工不服從調崗,企業(yè)應當注意審查調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時不急于做出處分決定,在雙方處于爭議狀態(tài)(特別是員工已申請仲裁)的情況下,單方的處分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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