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我們公司一個員工的銷售業(yè)績不是很滿意,我打算過兩天就解雇他,但是現在他還在試用期內,請問我可以解雇他嗎?如果我解雇了他需要支付給他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嗎?
您好,很榮幸能夠為您回答這個問題。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于解雇試用期員工是否要支付補償金的這個問題,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勞動者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法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在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如果你還需要其他法律服務的,隨時可以電話聯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