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對勞動仲裁的一些程序性事項不太明了,希望你可以給我一個詳細的答案。首先,我想了解一下,哪些糾紛適用勞動仲裁?如果作為用人單位,不服勞動爭議裁決怎么辦?謝謝。
您好,非常樂意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fā)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做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行成后發(fā)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tǒng)籌的原人單位因追索養(yǎng)老金、醫(yī)療費、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fā)生的糾紛。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或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天期限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發(fā)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jīng)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做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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