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想問一個試用期的問題。我想說的是,我看很多單位一般都約定試用期,但是其實很多都沒必要啊,更有甚者還有約定培訓期的。明明是干一樣的事,待遇卻天差地別。請問,試用期一定要有嗎?
您好,非常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問題。
試用期不是法定條款,可以不經(jīng)歷。
實際上,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
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當然也可以不約定。
而且,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
根據(jù)《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由此可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的一部分。
同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為其繳納基本養(yǎng)老金、醫(yī)療金和失業(yè)金。
那么,求職者首先要明白,試用期并不是一定要經(jīng)歷的。
即使不得不進入試用期,前提也必須是用人單位先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上是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這樣簽訂的所謂“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
但同時“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根據(jù)我國的《勞動法》,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就會受到法律保護,將被等同視為具有書面的勞動合同。
而且在試用期內解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并給予其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