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來這兒想了解一個關于錄用條件的問題。是這樣的,我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最近公司招人,我在考慮一些錄用的情況。之前我公司由于不能證明錄用條件沒有公示出來,導致官司敗訴,請問我應該怎么證明錄用條件已經公示了呢?
您好,非常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問題。
錄用條件如何證明已經公示并已經向應聘的勞動者告知呢?方法有以下幾種:
1、通過招聘公告發(fā)布招聘簡章來公示。
在公示時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為訴訟保留證據(jù);
但實際上在公告欄內張貼是很難保存的,如果是報刊登載可保存登載的報紙。
2、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最好的辦法是印制在《員工招聘登記表》上,供應聘人員填寫和閱讀后要求其簽名表示已經知曉。
3、發(fā)送聘用函明示錄用條件。
勞動關系建立以前,通過發(fā)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其簽字確認。
4、在勞動合同中設計條款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例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這樣的條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況時隱瞞真實情況,告知虛假信息,違背誠實信用要求;
(2)職業(yè)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工作的要求;
(3)身體患有不宜所從事崗位工作的疾??;
(4)不能按照所從事崗位的職責完成勞動和工作任務;
(5)其他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個性要求的情況。
強烈建議用人單位采用這種方式。
5、在勞動規(guī)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規(guī)定。
勞動規(guī)章制度對錄用條件有規(guī)定的,要將規(guī)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向勞動者告知,并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建議用人單位采用2、4、5項辦法,簡單易行,不花多少代價。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不了解的,可以隨時來電聯(lián)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