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前年因為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緊急招聘了一批員工,但是現在企業(yè)越來越不好做,經常簽不到單,不得已裁撤了一批員工,請問律師,這種裁撤合法嗎?何時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何時不用賠償?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以分為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
一、過錯性辭退,是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存在主觀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六種情況辭退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用人單位在辭退違紀員工要做到有理有據,并保存好相關證據。
二、非過錯性辭退,是指是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主觀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
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在這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情況下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希望上面的解答對您能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咨詢的問題,您可以隨時電話跟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