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準備和朋友開辦一個公司,但是在行政以及勞動法規(guī)這方面,我們一無所知,怕招人的時候不懂法律觸犯了法律,因此,我想咨詢一下,勞動者試用期如何約定?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不能設置試用期?
您好,非常樂意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對勞動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于勞動合同的長期性考慮,法律明確規(guī)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
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同時,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問題,可以直接撥打我的聯(lián)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