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送交修理期間,指修理廠為機動車之修理,通常是從機動車所有者處接受委托。
1、在機動車修理過程中,修理業(yè)者有運行支配力,與此同時,所有人因此而喪失運行支配力。在此場合,一般由修理業(yè)者承擔運行供用者責任。
2、修理廠保管機動車過程中,由修理廠的從業(yè)人員擅自駕駛車輛而發(fā)生機動車事故,該修理業(yè)者承擔運行供用者責任。修理廠在試車或使用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修理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修理廠保管機動車過程中,修理廠的工作人員或其他人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修理廠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修理過程中由修理不當所致的交通事故,一是修理人與被修理人的承攬合同關系,二是被修理人因機動車修理不當所引起的質量隱患,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而形成的被修理人與受害人間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受害人可向被修理人提起侵權之訴,被修理人在承擔責任后,可以承攬合同為據(jù)向修理人追償。
4、在修理廠修理機動車過程中,修理廠負有安全保管的責任,如果被盜丟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