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的搬運工宋某為苦練車技竟無照上路,最終撞死一老太太。法院判決宋某賠償92860元,車主、司機負連帶責任。
黃某有輛微型普通客車,一直靠著這輛車子跑跑運輸。2003年6月黃某雇傭了兩名工人,其中李某為駕駛員,而不會開車的宋某則跟車從事搬運工作。2003年11月4日,李某和宋某接到工作任務要把一批貨物送去昆山,于是兩個老搭檔又結伴出行了??粗钅趁刻扉_車,宋某心中早有向往之情,一心想著哪天自己也能開著小車自由的馳騁在馬路上。宋某一直在背地里苦學駕駛。當天,車輛行駛至唯亭鎮(zhèn)亭南路路段時,宋某一看道路寬闊,覺得是個練車的良機,開口向李某要求由其來駕駛車輛,練一下車技。李某看看路面并無特殊狀況,竟也滿口答應了下來。當車輛行至唯亭鎮(zhèn)姚家港橋路段時,宋某遇到緊急情況由于操作不當,竟然將同方向正常行走的一位張老太太撞倒,后經(jīng)搶救無效該老人于當日死亡。事發(fā)后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某隊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責任鑒定結論,認為宋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識及駕駛技能,遇情況操作不當,致使重大后果的發(fā)生,其行為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而李某將機動車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應共同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張老太不負該事故責任。
2004年2月27日,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而這時的宋某還不滿18周歲。張老太死了,一筆龐大的賠償款該由誰來支付,要如何支付這又一次成了爭議的焦點。由于事發(fā)后,僅宋某和車主黃某向張老太家方分別支付了賠償款6500元和7000元。其余款項的支付一直未達成一致,張老太一家便在2004年3月30日把車主黃某、司機李某和搬運工宋某全部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張老太的死亡賠償金92860元、喪葬費3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黃某作為李某和宋某的雇主,又是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應當對其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司機李某明知宋某無駕駛證而將車輛交其駕駛,宋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識及駕駛技能,遇情況操作不當,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后果,兩人在事故中均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宋某在發(fā)生事故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應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法院最后判決黃某應賠償張老太家屬因張老太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賠償金92860元、喪葬費3000元,扣除黃某已支付的賠償款7000元,宋某已支付的賠償款6500元,合計82360元,而李某和宋某應對該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