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 年 4 月 26 日,馮某與王某、宋某發(fā)生糾紛,并與后者進行毆斗,導致馮某左下頜部、腹部及左肘部多處穿刺傷。馮某受傷后駕車沿燈塔市繁榮街由北向南至煙臺街時逆向行駛至對行車道,與金某駕駛的轎車發(fā)生碰撞。后馮某被送往燈塔市中心醫(yī)院,診斷為下腔靜脈破裂、胃破裂、橫結腸破裂、右頸部皮膚挫裂傷、左肱骨骨折、左肘部皮膚挫裂傷、腹部開放性刀刺傷、失血性休克、彌漫性腹膜炎,當夜因傷勢過重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死者父母以交通事故侵犯死者生命權為由將金某及
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205960.55 元。
【爭議】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本案首先涉及刑事案件,提交燈塔市公安醫(yī)院法醫(yī)尸檢鑒定書一份,證明馮某系腹部遭受銳器刺激致胃破裂,繼發(fā)失血性休克、彌漫性腹膜炎而死亡。交通事故并未產(chǎn)生致命損害,死者父母單純以交通事故作為唯一的侵權損失認定條件,于理不合,應對事故損失進行重新厘定,依照交通事故對馮某死亡原因的過錯程度進行承擔。
【鑒定】
法院經(jīng)合議,認同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通過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委托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馮某失血性休克死因與交通事故是否有關聯(lián)關系進行鑒定。司法鑒定中心綜合分析認為:根據(jù)醫(yī)院病志記載,馮某入院后急診手術,術中死亡。診斷為腔靜脈破裂、胃破裂、橫結腸裂、右頸部皮膚挫裂傷、左肱骨骨折、左肘部皮膚挫裂傷、腹部開放性刀刺傷、失血性休克、彌漫性腹膜炎。經(jīng)法醫(yī)檢驗確定死因為內(nèi)臟破裂導致失
血性休克死亡。根據(jù)病志記載和尸檢報告記載,死者馮某生前損傷并無交通事故所致的損傷,但失血性休克的愈后與及時診斷和救治有關。不能排除因交通肇事延誤了入院時間與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馮某直接的死因為腹部遭受銳器刺傷引發(fā)的失血性休克。因交通事故在客觀上延誤了馮某緊急治療的時間,可以認定交通事故與馮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因本案既存在案外人王某對馮某的故意傷害侵權行為又存在金某的交通肇事侵權行為。但上述兩行為并無法律意義上的關聯(lián)性,應屬于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行為?!肚謾嘭熑畏ā返谑l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由案情推斷,金某的侵權行為應是加速馮某死亡的因素之一,并非致死主要原因。本院酌定金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 30%的責任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