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任某,男,32歲,解放軍某部上校軍官。李某,女,30歲,某公司行政職務。任某與李某結婚4年,婚后任某一直在軍隊服役,李為了任某放棄了老家的優(yōu)厚待遇來到北京做行政職務。誰知,剛結婚,任某便以種種理由向李某所要錢財,數額達18萬之巨。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多次對李某進行毆打,甚至是在李某懷孕期間也遭受過任某的家暴。后任某出軌。去年七月,李某向區(qū)法院提出與任某離婚任堅決不同意。法院辦案人員草率從事,判決準予離婚。
評析: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备锩娙藶樗Pl(wèi)社會主義祖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保衛(wèi)社會主義建設,戰(zhàn)斗在祖國邊疆及各個崗位上,軍人家屬應支持和鼓勵親人安心工作,為保衛(wèi)國防貢獻力量?;橐龇ㄟ@一規(guī)定是對軍人利益的保護,它有利于鞏固部隊,增強軍人的戰(zhàn)斗意志和加強軍民團結。法院辦案時,對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否則,不能判決離婚。如果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認為判決離婚比較合適,也要與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取得聯系,由部隊做通軍人工作后,才能判決準予離婚。因此,區(qū)法院的作法完全是錯誤的。
軍婚:就是夫妻一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我國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F役軍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樣,享有婚姻法規(guī)定的權利,負有婚姻法規(guī)定的義務?,F役軍人結婚也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領取〈結婚證〉后方可確立夫妻關系。
為了國家、民族的利益,為了純潔和鞏固部隊,為了增強軍地、軍民團結,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頒發(fā)了《關于軍隊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戰(zhàn)士在未滿現服役期間不準結婚;部隊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對艦艇人員、空勤人員和從事國防尖端核心機密工作的人員的婚姻問題,海軍、空軍、國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必要的補充規(guī)定;戰(zhàn)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干部在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要求對其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還規(guī)定了,軍人要求結婚,必須先經過部隊審查批準,由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我國婚姻法對現役軍人的離婚,亦有特殊保護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备鶕@一規(guī)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而軍人不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過調解和好工作無效,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xù)維持的,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作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如果由于軍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又屢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