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沉船事故
新華社巴西利亞8月23日電(記者張啟暢)據巴西媒體23日報道,該國北部帕拉州沉船事故死亡人數上升到了至少19人。

報道援引帕拉州公共服務管理部門的話說,失事船只沒有經過正規(guī)登記,船只所屬公司沒有載客資格。
該部門還指出,在亞馬孫地區(qū),船只非法載客情況較多。由于船只本身不具備載客條件且存在超載情況,使得乘坐這些船只的乘客面臨安全風險。
巴西的這起沉船事故發(fā)生在22日夜至23日凌晨,當時客輪上約有70名乘客,目前只有25人獲救。事故救援工作仍在繼續(xù),出事原因還在調查之中。
旅游途中受傷如何索賠
旅游者在出現人身、財產意外時,向旅行社請求救助,旅行社應及時履行義務,避免因拖延而給游客造成更大傷害。盡管旅游合同沒有旅游者簽字的問題,但是這次旅游已經形成了事實的旅游行為,作為旅行社,未盡到救助義務,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旅行社與游客在簽署旅游合同時都會約定相應的權利義務,而旅行社則在服務過程中應該盡到相應的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義務,應盡而未盡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旅游法明確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突發(fā)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相關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十二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