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7年10月,因呂老漢與張老漢開玩笑,張老漢拿起蘋果向呂老漢的臉上砸去。后呂老漢住院治療,共花醫(yī)療費1000余元。此后,呂老漢將張老漢告上法庭,要求張老漢賠償醫(yī)療費108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張老漢賠償呂老漢醫(yī)療費1089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呂老漢可能因為被人打傷精神上受到影響,但這種影響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精神損害,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