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就餐時不慎打碎一個小小的碟子,因賠償數(shù)額不能滿足飯店老板要求而發(fā)生廝打。受害人張某(化名)訴飯店老板姚某芳(化名)人身損害賠償,要求姚某芳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300元。2008年8月14日,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姚某芳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651元。
張某和同事一起到小吃店就餐時,不小心打碎一個碟子,雙方因賠償數(shù)額達不成一致,店主姚某芳與兩名男店員毆打張某,110接到報警處理了此事。醫(yī)院診斷,張某為頭外傷,腦震蕩,右下肢軟組織損傷。后經(jīng)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張某為面部輕微傷。為此張某花去的住院費,誤工費等共計1651元,張某要求姚某芳賠償其損失,但是姚某芳一口拒絕。
姚某芳辯稱,自己與張某的打架,張某有重大過錯,而原告上訴要求的賠償過高,與法無據(jù)。同時姚某芳還稱,張某也打了自己,她也受到了傷害,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并相互毆打,致使原告受傷,被告姚某芳對原告張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賠償?shù)尼t(yī)療費,誤工費等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過高部分,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決。
律師說法: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兩種權利的統(tǒng)稱,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生命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剝奪、危害的權利,健康權是指公民保護自己身體各器官、機能安全的權利。生命與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權利的基礎,如果生命健康權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xiàn)或很難實現(xiàn)。 是人民實行權利的基礎。
保護生命健康權,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許多法律部門的共同任務。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為保護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衛(wèi)權和請求權。自衛(wèi)權是指公民當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進行的危害或者即將發(fā)生的危險時,有權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自衛(wèi),如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請求權是指當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其本人或其親屬有權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請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