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致商標注冊不當的情況
一是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了商標禁止使用的標志,也就是說,該條所列舉的標志不僅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且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主要是出于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考慮。
二是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三類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予以注冊,明確了商標的顯著性。
三是本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態(tài)、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二、如何處理商標注冊不當
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我國負責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法定機構,裁定注冊商標爭議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
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導致商標注冊不當的情況,如何處理商標注冊不當請爭議裁定,必須遵守法定期限,根據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除例外情形外(惡意搶注他人馳名商標的),自被爭議的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申請爭議裁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才予受理。發(fā)生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論何時發(fā)現都可以直接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要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通知有關當事人,是指依一定的文書形式,告知裁定有關的當事人,按指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與裁定活動。答辯是裁定中必經的程序,也是有關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必須保障雙方在裁定活動中平等地行使權利。有關當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辯或者拒絕答辯的,裁定照常進行,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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