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異議復審的條件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雙方當事人之一(異議人或被異議人)。
2、申請時限:商標異議當事人在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nèi)申請異議復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答辯時限:收到《商標異議復審答辯書》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答辯。
4、評審費用:商標異議復審申請規(guī)費1500元/件;商標異議復審答辯無規(guī)費。
二、申請商標異議復審需要的文件
1、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
2、被異議商標為國際注冊的,應在注冊號前加“G”。
3、申請人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yè)的,須填寫準確的名稱和有效的聯(lián)系地址。
4、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其名稱后填寫其身份證件號碼。
5、共同申請人或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異議復審活動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6、申請人需要在提出復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nèi)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shù)的證據(jù)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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