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異議程序中外文證據(jù)翻譯的要求
依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8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包括外文書件必須提供中文翻譯件。具體要求如下:
(一)國外商標注冊證需翻譯國家、類別、商品、注冊時間。
(二)與商標有關的協(xié)議、信函需全文翻譯。
(三)廣告宣傳材料需翻譯與商標相關段落。
(四)發(fā)票、收據(jù)等需翻譯發(fā)貨人、收貨人、商品、日期。
(五)其他異議人認為重要的文字需全文翻譯。
二、異議程序的證據(jù)材料
針對不同異議理由的案件,應提供不同的證據(jù)材料。具體要求如下:
(一)以相同近似為由提出的異議,需提供與該案相關的已方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二)以其它在先權利(除商標權)為由提出的異議,需提供該項權利的實際使用情況,包括使用時間、地點、方式等。
(三)以搶注為由提出的異議,需提供已方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包括最早使用時間(個人出具的使用時間證明無效),標有該商標的產(chǎn)品覆蓋范圍或服務區(qū)域,該商標知名度的相關證據(jù),足以證明對方當事人對已方商標明知的證據(jù)等。
(四)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為由提出異議的,需提供證明雙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關系的證據(jù)。
(五)以在非類似商品上抄襲,復制他人已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為由提出的異議,需提供引證商標在我國的注冊證復印件,該商標在我國馳名的證據(jù)等。
(六)以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商標為由提出的異議,需提供足以證明商標申請人有不正當企圖或確已實施了某種不正當手段的證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