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商標需要哪些材料
1.以企業(yè)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并需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注冊的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jù)申請人自己經(jīng)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九版以及商標局根據(jù)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托書》,該委托書可從本網(wǎng)站上;尤其注意,《商標代理委托書》上的地址應于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注冊地址應完全一致。
二、注冊商標如何才能合理使用
商標的合理使用就是指將他人的注冊商標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善意地作敘述性的使用。這種合理使用是對商標專用權人權利的限制,同時也是商標合理使用的特點或稱構成要件。
首先,被限制權利的商標專用權人的商標是其基本含義具有極大普遍適用性的詞匯。文字商標除了具有獨特性的詞匯構成外,大量的是一些普通詞匯。前者如“海信”、“全聚德”,后者如“家庭”、“三峽”及其他地名商標。這些詞匯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普遍認同的含義,且已經(jīng)成為社會公共財富被廣泛使用著,在表達其原有含義使用時,具有不可替代性。當要表示家庭這一社會基本細胞時,只能使用家庭。表示三峽這一地名時,只能使用三峽。因此確定是否是公眾通用詞匯,就顯得十分重要。從范Χ上看應該是在全國范Χ,因為商標是全國范Χ內(nèi)有效的;在受眾范Χ應是普通的消費大眾。這是商標合理使用的前提。
其次,合理使用的范Χ包括商品名稱、地址、說明商品或服務的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值及提供日期。如雜志的名稱為《家庭醫(yī)生》,旨在說明該雜志是使用于家庭的醫(yī)學知識雜志,不能認定是以“家庭”注冊商標為侵權對象的雜志。在兒童玩具的說明書上寫明該玩具的形狀像“雪花”,亦不能認定侵犯了雪花啤酒的注冊商標。因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下發(fā)《關于商標行政執(zhí)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指出,下列使用于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的行為,不屬于商標侵權行為:(一)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稱或地址;(二)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征或者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值及提供日期。
再次,使用的目的是敘述一些情況,對消費者進行一定的消費指導。比如,說明產(chǎn)品的原材料是“三株菌”,不能認定侵犯“三株”商標專用權。雜志的對象是家庭成員,將雜志稱之為《家庭之友》,不能認定侵犯《家庭》雜志的注冊商標。因此,為實現(xiàn)對商品名稱、種類、質量、數(shù)量、用途、地理來源以及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的指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詞匯,并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時,不視為侵權行為。
最后,使用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使用應符合工商業(yè)的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合理使用的主觀要件。應當避免有些人利用合理使用的名義,故意突出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以發(fā)生市場混淆,讓消費者認為是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認為與注冊商標有某種聯(lián)系。如將商品名稱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部分突出地顯著地夸大,欲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合理使用行為看起來與商標淡化的Υ法行為很相似。但仔細分析上述的條件或稱構成要件后,會發(fā)現(xiàn)二者具有不同的特點。無論從范Χ還是主觀要件上均有很大的不同。反商標淡化法專家也認為“通用的或者描述性的標識”不構成商標淡化,使用“非常普遍被廣泛使用或者使用幾乎?有其他同義詞替代的詞匯”不視為商標淡化的近似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既合乎公平原則,又有相應的法理支持,同時又不Υ背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商標的合理使用的理論依據(jù)是對商標權的限制。權利,尤其是知識產(chǎn)權的限制則為商標的合理使用提供充分的理論支持。民事權利本身就不是毫無限制的,知識產(chǎn)權是在前人科學技術、文學藝術成果的基礎上取得的,其權利的限制更多。而以社會上廣泛使用的詞匯作商標后,若被毫無限制地¢斷,使社會公眾不能使用,則有Υ社會公共利益,與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不相一致。就社會廣泛使用具有普遍意義的詞匯來說,其作為商標,本身顯著性就不強,取得了商標權對其限制亦應更多一些。況且,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制止商品來源的混淆,制止商標假e和仿e也是以此為出發(fā)點的。而合理使用行為的目的是對消費者作實事求是的陳述。也就是說,授予商標專用權的目的只是在于阻止他人將商品當成權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標被使用時只是為了告知真相而不是要欺騙民眾就不應該禁止。正因為這樣,國務院于2002年9月15日公布并實施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49條明確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這是在總結多年商標執(zhí)法經(jīng)驗的基礎上,對商標合理使用做的法律規(guī)定,從而確認了商標合理使用的合法性,也為工商機關和人民法院提供了執(zhí)法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