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在先使用與訴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是否侵權
2010年8月,莊某提出該案訴爭商標即第8624756號“里威士LIWEI’SHI”商標的注冊申請,2011年9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帽子、鞋(腳上的穿著物)、皮帶(服飾用)等商品上。2015年5月,利惠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商評委提出撤銷注冊請求,請求撤銷訴爭商標的注冊,其主要理由為,訴爭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LEVI’S”“李維斯”“李維氏”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系對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惡意搶注,而且還侵犯了其對“LEVISTRAUSS”擁有的在先商號權。另外,利惠公司還主張訴爭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惡意,稱莊某除了惡意注冊訴爭商標外還大量惡意摹仿、抄襲了利惠公司旗下眾多品牌,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據(jù)了解,利惠公司在該案中分別引證了其持有的第70937號“LEVI’S”商標與第237339號“李維氏”商標,上述兩引證商標分別于1974年4月與1985年1月提出注冊申請,后分別被核定使用在第25類的衣服與褲子商品上。目前兩引證商標的權利人均為利惠公司,經(jīng)續(xù)展均處于專用權有效期內(nèi)。另外,商評委認為,利惠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先使用與訴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有一定影響,故訴爭商標未構(gòu)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利惠公司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法院判決: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該案中,訴爭商標由上半部分的漢字“里威士”及下半部分的英文字母“LIWEI’SHI”組成,兩引證商標分別由英文字母“LEVI’S”橫向排列及由漢字“李維氏”縱向排列構(gòu)成,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在文字構(gòu)成、表現(xiàn)形式和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上存在較大差異,故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
律師說法: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是否損害了其在先商號權
對于利惠公司主張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在先商號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案中利惠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或未顯示“LEVISTRAUSS”商號、或未顯示證據(jù)形成日期、或證據(jù)形成日期晚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或形成地區(qū)不屬于我國,故不能證明“LEVISTRAUSS”作為商號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jīng)在我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此外,訴爭商標“里威士LIWEI’SHI”與在先商號“LEVISTRAUSS”在文字構(gòu)成、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利惠公司的在先商號權。認定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不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構(gòu)成對利惠公司在先商號權的損害,亦不構(gòu)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利惠公司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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