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學術知名度在混淆判斷中的判斷
被異議商標系第4964397號“婁多峰及圖”商標,由河南風濕病醫(yī)院于2005年10月26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5類人用藥、藥物膠囊、片劑、膏劑等。河南風濕病醫(yī)院法定代表人為婁多峰。引證商標一系第1224299號“婁峰”商標,申請日為1997年10月15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中藥丸劑、藥酒、口服液,現權利人為河南華峰制藥有限公司(下稱華峰公司),商標專用權至2018年11月20日止。引證商標二為4532668號“婁峰”商標,申請日為2005年3月10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人用藥、醫(yī)藥制劑、中藥袋等,現權利人為華峰公司,商標專用權至2018年6月27日止。華峰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婁峰。在法定期限內,華峰公司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2011年5月1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作出裁定,認為華峰公司的異議理由不成立,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法院判決: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被異議商標整體并未形成明顯區(qū)別于兩引證商標的特定含義,二者文字構成近似,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存在一定共性,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若并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律師說法:知名度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關系
判定商標是否近似要充分考慮相關公眾的利益。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該案中,被異議商標中文“婁多峰”為河南風濕病醫(yī)院創(chuàng)始人、老中醫(yī)婁多峰的姓名,婁多峰在中醫(yī)藥治療風濕病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但引證商標“婁峰”為華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婁峰同為中醫(yī)治療風濕病的專業(yè)人士,在該領域亦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銷售群體不同于熟知風濕病學術成就的相關公眾,兩者雖有交集,但明顯不能混同,要求風濕類藥品的普通消費者在熟悉掌握本領域學術動態(tài)之后再去購買商品,這無疑會增加消費成本,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婁多峰在學術領域的知名度并不必然體現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中,相關公眾也不必然能夠以此來區(qū)分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該案中,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人用藥、藥物膠囊、片劑、膏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中藥丸劑、藥酒、口服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高度重合,并且在案證據并沒有表明河南風濕病醫(yī)院生產的藥品在生產工藝、治療效果等方面體現了婁多峰本人獨特的治療手法,其藥品的功能、用途等屬性與婁多峰在風濕病治療領域學術成就的人身屬性是截然分離的,后者并沒有凝聚在商品中并使之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區(qū)分,即婁多峰的知名度并沒有阻斷相關公眾對商品基本特征的認知,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類似商品上仍然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以上就是關于學術知名度在混淆判斷中的判斷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