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關于非近似商標是否構成侵權
2008年3月,雨迷家公司申請注冊“Why Me歪蜜”商標。2010年9月7日,雨迷家公司取得《商標注冊證》,并在其網站、周年紀念杯等上使用了“Why Me歪蜜”注冊商標。該商標為核定服務項目(第41類),包括培訓,組織表演(演出),娛樂等,有效期限至2020年9月6日。2006年3月,李宇春首次舉辦了“2006李宇春Why Me成都演唱會”。此后,李宇春每年均在國內不同城市舉辦“李宇春Why Me演唱會”。2007至2010年,李宇春分別在北京、上海、廣州和南京舉辦了“李宇春Why Me音樂會”。2009年,李宇春發(fā)行了《Why Me》單曲。2013年12月28日,雨迷家公司取得“WHY ME”商標的商標注冊證,核定服務項目(第41類):組織表演(演出);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娛樂;票務代理服務(娛樂);現場表演等。雨迷家公司認為,北京李宇春藝術工作室及其合作伙伴、宣傳媒體等侵害了其商標權利,起訴要求賠償其損失。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商標權侵權糾紛,雙方爭議的涉案商標的行為均發(fā)生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故應適用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癢hy Me并在其下方標注李宇春某年某地演唱會”和“年份+Why Me+李宇春+某地演唱會”兩種標識與“Why Me歪蜜”商標不構成近似,不足以使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故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雨迷家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非近似商標不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該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涉案注冊商標“Why Me歪蜜”是英文“Why Me”加中文“歪蜜”兩部分構成的組合商標,必須統(tǒng)一使用才構成一個完整的商標。被告突出使用“Why Me”標識并在該標識下方標注李宇春某年某地演唱會的使用方式,從整體上看盡管該標識中的“Why Me”部分以較大字體位于上部突出使用,但該標識僅僅與涉案“Why Me歪蜜”商標的英文部分相似。對比兩標識下部,“歪蜜”與“李宇春某年某地演唱會”從字形、讀音、含義均明顯不同,不會影響相關公眾對兩個商標的總體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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