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關于使用相似商標是否構成侵權
馬里奧特公司認為,溫州萬豪公司在酒店服務上使用與其涉案“萬豪”系列注冊商標相同的“萬豪”、“萬豪”、“wanhao”等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綜合考慮溫州萬豪公司侵權行為持續(xù)的時間、提供酒店服務的價格及營利情況、侵權惡意、涉案權利商標的知名度,遂于2014年6月18日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溫州萬豪公司:1.立即停止在所有商業(yè)活動中使用“萬豪”、“萬豪”及“wanhao”標識,或者任何與“萬豪”、“萬豪”及“wanhao”以及馬里奧特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所有的任何其他商標、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于其域名wanhaohotel.com、其官方網站www.wanhaohotel.com以及任何其他網站、酒店招牌、酒店內部用品、酒店商業(yè)性宣傳材料以及其他用于商業(yè)目的的公司材料,并將域名wanhaohotel.com轉移給馬里奧特公司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2.徹底銷毀帶有“萬豪”、“萬豪”及“wanhao”或者任何與“萬豪”、“萬豪”及“wanhao”以及馬里奧特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所有的任何其他商標、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產品和材料,包括酒店招牌、酒店內部用品、酒店商業(yè)性宣傳材料以及任何其他用于商業(yè)目的的公司材料;3.就其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在《人民日報》或者《法制日報》上刊登澄清聲明,內容須經馬里奧特公司認可,不小于版面的八分之一,連續(xù)刊登三期,并承擔由此發(fā)生的一切費用;4.賠償馬里奧特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以及其因制止涉案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律師費及合理支出;5.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經審理認為,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本案中,溫州萬豪公司確認其注冊并使用了“wanhaohotel.com”。該域名的主體部分為“wanhao”,與馬里奧特公司涉案注冊商標“萬豪”、“萬豪”的讀音一致,由于溫州萬豪公司提供的服務與馬里奧特公司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范圍一致,故原審法院認定該域名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同時,溫州萬豪公司在該域名相應的網站上標示了溫州萬豪公司的訂房電話、房價表、聯系方式等,相關公眾可以通過上述信息直接聯系溫州萬豪公司,進行相關的酒店商務,相關公眾有可能認為溫州萬豪公司提供的服務與馬里奧特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所標識的服務存在某些關聯,易導致混淆,故溫州萬豪公司注冊并使用“wanhaohotel.com”域名的行為構成了對馬里奧特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律師說法:關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對于溫州萬豪公司注冊并使用“wanhaohotel.com”域名的行為,其中,溫州萬豪公司確認域名中的“wanhao”字母組合即對應其字號“萬豪”,且如前所述,“wanhao”字母組合與涉案權利商標構成近似,消費者登陸該域名指向的溫州萬豪公司網站即可在線詳細了解涉案酒店概況,進行在線預訂酒店等電子商務,結合該網站的前述標示內容,容易使相關公眾對酒店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以上就是關于關于使用相似商標是否構成侵權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