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擅自使用他人文字標識和廣告用語是否侵權
小天鵝公司是從事家用電器的生產、制造和銷售的國內知名企業(yè),其使用“小天鵝”、“”等注冊商標生產銷售的家用電器產品,在市場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小天鵝公司以“小天鵝”文字、“”圖形在國家商標局注冊的商標包括但不限于:第1006364號、第1321706號、第1351950號、第1354360號、第1397540號、第760288號等。經過幾十年的發(fā)展,小天鵝公司獲得了眾多的榮譽,其“小天鵝”、“”品牌及“全心全意小天鵝”的廣告語在相關市場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yè)價值。張傳江銷售的所謂“陽光小天鵝”洗衣機在外包裝和產品上既使用了“小天鵝”文字標識,又使用了“全心全意”的廣告語,其目的明顯是依附小天鵝公司所擁有的小天鵝系列商標和廣告語的知名度及美譽度,使廣大消費者誤認為張傳江銷售的洗衣機是小天鵝公司制造或經小天鵝公司授權制造。陽光小天鵝公司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小天鵝”字樣,并在商品上突出使用,明顯侵犯了小天鵝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擅自使用“全心全意生活電器”的行為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使小天鵝公司的品牌美譽度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假冒、侵權商品的低劣品質不僅直接影響消費者的用戶體驗,也使小天鵝公司多年苦心經營的品牌信譽受到嚴重質疑。
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一、陽光小天鵝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小天鵝”文字;二、張傳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對小天鵝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商品;三、陽光小天鵝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小天鵝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8萬元;四、駁回小天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小天鵝公司承擔2500元,陽光小天鵝公司承擔1800元。
張傳江一審辯稱:該產品有合法的生產企業(yè),商標也經過國家商標局依法注冊,因此,該產品的制造和銷售都是合法的,不存在侵權行為。其合法經銷該商品,小天鵝公司起訴不符合客觀事實,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
律師說法:關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是否構成該種侵權行為,須注意下列要件:1、文字是否相同或近似;2、是否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3、是否突出使用;4、使用的結果是否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其中的“突出使用”,是指在企業(yè)名稱中,與注冊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號在字體、大小、顏色等方面突出醒目,使人在視覺上產生深刻印象的使用行為。“小天鵝”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為第7類商品,包括洗衣機等。涉案被控侵權商品也系洗衣機,屬于同一種商品。陽光小天鵝公司的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含有與小天鵝公司的“小天鵝”商標相同的文字,但陽光小天鵝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的機身及外包裝等處使用其企業(yè)名稱時,“小天鵝”三個字的字體、大小、顏色均與企業(yè)名稱中其他文字相同,且與“小天鵝”圖文商標中的“小天鵝”的字體相區(qū)別,也沒有使用簡稱,符合企業(yè)名稱使用規(guī)范,并非突出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在其包裝上也并無使用與“小天鵝”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因此,小天鵝公司主張陽光小天鵝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其企業(yè)名稱侵犯“小天鵝”商標專用權,法律依據不足。由于涉案被控侵權商品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故張傳江的銷售行為也不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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