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是否構成侵權
張某的品牌創(chuàng)立于1938年,經過不斷發(fā)展,產品系列已由原來的雨具、雨衣擴展到戶外夾克、多功能褲、T恤、恤衫、背包及戶外運動鞋等戶外服飾,成為全球頂級的戶外服裝品牌,深得用戶喜愛。張某經有關部門注冊并享有第677977號、第1236702號、第G866360號、第G875520號、第5288009號、第2004497號、第G858999號、第5288005號商標的商標專用權。經查,劉某在未取得張某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銷售標有張某上述商標的商品,經鑒定為假冒張某注冊商標的商品。張某認為,劉某的行為已侵害了張某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嚴重影響了張某在市場上的聲譽、信譽。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商標是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他人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是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同樣構成對該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本案中,被控侵權商品與張某享有權利的注冊商標經核準使用的商品屬相同商品,而被控侵權的商品使用的標識與第1236702號商標標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應認定該標識與第1236702號注冊商標相同;其上所使用的標識的英文部分與第5288009號商標相同,其組成要素、要素排列方式與第5288005號商標相似,因此該標識與第5288005、5288009號商標構成相似。由于涉案商品的生產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張某的注冊商標相同及相似的商標,極易使相關公眾將涉案商品誤認為是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其行為構成對該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劉某侵犯張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亦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
律師說法:關于本案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劉某作為專門從事銷售鞋類、服裝、包袋等的市場主體,其認知品牌的能力應遠比一般消費者高。劉某主張涉案的鞋有合法來源,但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不能證實涉案商品有合法來源且其在進貨時已盡到合理審慎的義務;而其相關抗辯意見不屬于免除賠償責任的事由,因此劉某主張免除賠償責任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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