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企業(yè)字號是否認定侵犯他人的商標權
2003年李某獲準在第43類上注冊第3192768號“王將”商標,大連A公司于2005年將“王將”作為字號注冊為企業(yè)名稱,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王將”等標識,大連A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李某的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大連A公司停止侵犯“王將”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yè)名稱,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李某經濟損失50萬及訴訟支出5000元等。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人民法院認為,因本案李某主張權利的基礎是其持有的商標權,大連A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李某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商標應撤銷的申請,業(yè)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爭議作出裁定,維持李某涉案的商標權,據此本案中止訴訟的原因已經消除,應當恢復訴訟。李某的商標是否連續(xù)三年未使用是商標行政管理部門對注冊商標使用過程中的具體行政管理問題,是商標法規(guī)定由商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權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情形,現商標局對李某沒有作出該行政處罰,故應以涉案商標現有的合法有效狀態(tài)確認李某的商標應受法律保護。判令:一、大連A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李某“王將”商標注冊證核定服務項目的范圍內停止使用含有“王將”字樣的企業(yè)名稱;二、大連A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王將”和“王將”字樣的服務標識
律師說法:服務標識是否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
企業(yè)字號是企業(yè)名稱中用以區(qū)分不同市場主體的主要標志,大連A公司注冊包含“王將”字號的企業(yè)名稱在李某“王將”文字商標注冊之后,大連A公司的經營范圍包含在李某注冊商標的核定服務項目范圍之內,大連A公司在同業(yè)經營中使用與李某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對餐飲服務的來源以及不同經營者之間是否具有關聯關系等產生混淆誤認,大連A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突出使用李某文字注冊商標的行為,屬于商標法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大連A公司雖經國外商標權人(其母公司)的許可使用,但一國取得的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在《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內享有國民待遇的人就同一商標所享有的商標權在不同成員囯內互相獨立,其效力限于該國范圍;大連A公司企業(yè)名稱雖系有關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后使用,但企業(yè)名稱權利的形式合法性在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情況下,不能以其形式合法而認定其具備實質合法性,法院仍應依照有關的法律規(guī)則裁判其是否構成侵犯在先合法權利。
大連A公司未經李某許可,在與李某注冊商標核準服務項目相同的范圍內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王將”文字服務標識,依法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巴鯇ⅰ狈諛俗R與“王將”商標是否近似,是否構成混淆誤認,應在隔離的狀態(tài)下進行審查并在整體上進行對比,“將”字在楷書字典中已有記載是一些書法家對“將”字的另類寫法,“將”字與“將”字在普通公眾印象中的字形、讀音、含義是近似的,容易引起混淆誤認;從整體上比較,被控的“王將”標識與“王將”文字商標,以普通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區(qū)分,二者的整體詞義和讀音是近似的,能夠直接產生相似感,也容易引起市場消費者的誤認。故大連A公司在與李某注冊商標核準服務項目相同的范圍內使用“王將”服務標識,亦侵犯了李某的“王將”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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