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商品通用名稱
2004年8月9日,A公司以B公司未經許可,在生產銷售的餅類商品外包裝上注明“盲公餅”,并且在餅身上印有“盲公餅”,侵犯其“盲公”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權行為,銷毀生產侵權產品的模具及帶有“盲公餅”字樣的包裝紙(盒),在《南方日報》上公開向A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B公司辯稱“盲公餅”是一種餅類食品的通用名稱,B公司使用“盲公餅”不構成侵權,而且B公司享有香港B公司授予的生產工藝、配方、包裝裝潢等在先權利,可正當使用,因此請求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B公司在其生產的餅身及包裝盒上使用“盲公餅”的行為構成對A公司注冊商標的侵犯,因此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83號民事判決(簡稱第283號判決),判令B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犯A公司第166967號、第1965555號注冊商標的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和印有“盲公餅”字樣的包裝紙(盒),并賠償A公司5萬元。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涉案商標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稱
商品通用名稱是指為國家或某一行業(yè)中所共用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qū)別的規(guī)范化稱謂,其源于社會的約定俗成,主要用來區(qū)別不同種類的商品。本案涉訟的“盲公”商標并不是餅類商品的通用名稱,“盲公”不是區(qū)別餅類商品與其他類商品的稱謂。從歷史沿革來看,盲公餅首創(chuàng)于佛山,具有深遠的歷史淵源和濃厚的地方文化特色。盲公餅從創(chuàng)制至今,盡管其制造廠家多次更名,但都一直對“盲公”品牌倍加珍惜,悉心呵護。我國商標法剛一出臺,佛山盲公餅的生產廠家就申請了商標注冊,可見佛山盲公餅的生產廠家對“盲公”品牌的高度重視。并且盲公餅從創(chuàng)制至今近200年,其制造廠家不斷改良、宣傳,“盲公”的顯著性在如此長的歷史演變中愈顯突出,其知名度亦隨之不斷提高,盲公餅早已成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知名商品?!懊す痹谄渖虡俗郧耙殉蔀橹虡说奶赜忻Q。B公司提供的互聯(lián)網資料、《香港小吃》、《中國名點精品》、《各式中國糕點調制法》等書證、案外人的證明、其他企業(yè)生產的各類盲公餅實物等證據(jù),只能證明盲公餅是一種深受廣大消費者歡迎的知名商品,“盲公”是其特有名稱,而非餅類商品的通用名稱。根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qū)別的商品名稱,但該名稱已經作為商標注冊的除外?!奔粗唐返奶赜忻Q是可以被權利人用來注冊商標的,在其未注冊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在其注冊后受商標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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