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標和包裝,是否侵犯了商標專用權
A公司稱:1987年4月,經其申請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批準,注冊“仙鹿”商標,生產“仙鹿”牌縐紋衛(wèi)生紙,刊登于《商標公告》總第167期,《商標注冊證》為第284783號,有效期自同年4月20日起至1997年4月19日止。1991年4月,A公司發(fā)現D公司生產的“飛鹿”衛(wèi)生紙在貴陽市場上銷售,該產品商標和包裝完全仿其“仙鹿”衛(wèi)生紙的注冊商標和包裝。幾個月來,D公司將所生產的“飛鹿”衛(wèi)生紙在貴陽等地低價銷售,給A公司造成很大經濟損失(D公司向法院承認印制了20萬個,實際上印制了126.3萬個)。綜上所述,D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侵犯其商標專用權,損害其名譽,給其造成經濟損失,應負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構成相似
人民法院經調查和審理,查明:1987年4月,由藏江縣民族造紙總廠申請,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仙鹿”為該廠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中載明:使用商品為衛(wèi)生紙,有效期限自同年4月20日起至1997年4月19日止。1990年4月,A公司供銷人員發(fā)現包裝上印有“廣西賓陽新橋守信造紙廠出品”字樣的,“飛鹿”縐紋衛(wèi)生紙在貴陽市場上銷售,該產品實系D公司生產,兩廠系聯營,廠長均為韋學偉一人,系獨立核算,可獨立對外承擔義務。該廠從1990年4月就使用未注冊商標“飛鹿”,生產衛(wèi)生紙,其產品整個包裝的裝璜、商標文字及圖案均與A公司生產的“仙鹿”衛(wèi)生紙相似,其使用該商標未經A公司同意。到1990年8月止,D公司共生產“飛鹿”衛(wèi)生紙20萬包,獲利潤3706.9元,因其侵權行為給A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關機關處理該侵權事件之差旅費等)12507.21元。同年12月30日,A公司書面報請藏江自治縣工商局轉呈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請求確認D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局(91)工商標轉A字2號文載明:“我局認為,用于衛(wèi)生紙商品上的未注冊商標‘飛鹿’同注冊商標‘仙鹿’近似。”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侵權行為
依照1983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仙鹿”商標,A公司已經依照法定程序注冊,取得了專用權,依法應予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1988年1月經國務院批準修訂)又明確規(guī)定:“在同種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裝璜使用,足以造成誤認的”,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D公司擅自在衛(wèi)生紙上使用未注冊商標“飛鹿”,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認為同注冊商標“仙鹿”近似,D公司生產的衛(wèi)生紙,整個包裝的裝璜設計、商標圖案及文字均與A公司生產的“仙鹿”衛(wèi)生紙相似。因此,D公司已侵犯了A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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