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jīng)許可使用近似商標,是否侵犯專用權
A公司稱:A公司創(chuàng)建于130多年前,主要生產(chǎn)高檔廚房衛(wèi)浴設備,“科勒”品牌是全球最為消費者熟知的廚衛(wèi)品牌之一。其注冊商標“KOHLER”被美國國家仲裁法庭認定為馳名商標。A公司在中國設有多家子公司、辦事處及代表處。2002年其產(chǎn)品銷量以人民幣7億元居全國第一,2006年銷售額達人民幣20.8億元?!翱评铡笔恰癒OHLER”的中文譯名,無任何中文原始意義和引申意義,也不是中文中的一個固有詞組,因此具有顯著性、新穎性和一定的創(chuàng)造性。A公司對“科勒”、“KOHLER”商標進行了長期、廣泛的宣傳,使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2005年,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科勒”、“KOHLER”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A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科勒”、“KOHLER”商標。A公司在中國的子公司和辦事處皆以“科勒”作為企業(yè)字號或辦事處名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了企業(yè)名稱注冊登記,其商號權,應受中國法律保護。2001年1月11日改成現(xiàn)名。B公司未經(jīng)A公司許可,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科樂”作為其字號,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不銹鋼洗滌槽和水龍頭上使用與“科勒”注冊商標相近似的“科樂”標識,同時在宣傳時稱其公司為“科樂廚具有限公司”,將其產(chǎn)品稱為“科樂廚具”、“科樂水槽”。B公司的上述行為構(gòu)成對A公司商標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構(gòu)成近似商標
法院認為,“科樂”與“科勒”構(gòu)成近似商標。兩個商標均由兩個漢字組成,第一個漢字都是“科”字;兩個商標的呼叫完全一致;兩個商標在中文中都無固定含義;“科勒”具有一定顯著性和知名度。被告的“科樂”商標,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雙方存在某種商業(yè)上的聯(lián)系。被告及被告的經(jīng)銷商以與“科勒”商標相同的呼叫進行宣傳,容易使消費者將兩個商標混淆,從而發(fā)生誤認。二是“KELE”和“Kele”與“KOHLER”構(gòu)成近似商標。被告商標“Kele”和“KELE”是被告“科樂”商標的漢語拼音形式。被告在使用“Kele”、“KELE”過程中總是將其與中文商標“科樂”一起使用,消費者對被告商標的唯一呼叫是“科樂”,與A公司商標“科勒”和“KOHLER”的呼叫完全一致。商標的呼叫是消費者在叫牌購物時首要的識別因素,雙方商標在發(fā)音上的相同容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三是*與“科勒”構(gòu)成近似商標?!翱茦贰笔?商標的主要部分和呼叫,是相關公眾識別該商標的主要要素。而“KL”是“科樂”商標拼音的首字母,沒有單獨的含義。由于*商標的主要部分“科樂”與“科勒”商標是近似商標,因此*與“科勒”亦構(gòu)成近似商標。
律師說法:商標使用是否具有合法來源
被告無權在涉案產(chǎn)品上使用上述商標?!渡虡朔ā芬?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被告順德科樂公司注冊的第3112080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廚房用抽油煙機;熱水器;電熱水瓶;燃氣爐;電炊具;消毒碗柜;飲水機;電暖器。被告只有權在上述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在核準商品之外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不受法律保護。被告注冊的第1688708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盆(容器);非貴重金屬制家用或廚房用容器;非貴重金屬制廚房用具;攪拌匙(廚房用具);鐵鍋;鐵壺;勺子(餐具);鐵勺;非貴重金屬餐具;非貴重金屬(刀/叉/匙)。被告二只有權在上述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在核準商品之外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不受法律保護。被告二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中不包含本案商品金屬洗滌槽。被告擁有的注冊商標*與其在涉案產(chǎn)品上實際使用的“Kele”和“KELE”有著顯著的區(qū)別。因此,被告在涉案產(chǎn)品上使用“Kele”和“KELE”沒有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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