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屬于使用通用名稱
A公司稱:“沁州黃”早已成為沁州黃小米約定俗成的名稱。A公司在其小米商品上清楚標識了自己享有較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其使用“沁州黃”是善意說明其小米商品的地理來源和品種,不會與B公司的商品產(chǎn)生混淆。請求一審法院確認A公司有權以非商標形式使用“沁州黃”,不侵犯B公司“沁州”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
A公司申請注冊的第1368854號“檀山皇+圖形+拼音”商標、第1368856號“檀山+圖形+拼音”商標于2000年2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谷類制品、米。2006年,“檀山皇”商標被認定為山西省著名商標。2006年2月,山西省長治市工商局根據(jù)B公司的投訴,對四偉檀山皇名優(yōu)特產(chǎn)經(jīng)銷部涉嫌侵犯“沁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chǎn)品進行查處,作出扣留(封存)財物通知書。A公司不服,向長治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作出(2006)長行初字第012號行政判決,認定B公司將其“沁州”注冊商標文字與漢字“黃”組合,經(jīng)長期使用和宣傳,具有了較強顯著性,在全國市場具有了一定知名度。A公司在相同商品包裝上將“沁州黃”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侵害了“沁州”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據(jù)第393號商標異議裁定,“沁州黃”不是本產(chǎn)品通用名稱,“沁州”也不是縣以上行政區(qū)劃。A公司以地名、商品通用名稱為由使用“沁州黃”字樣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屬于正當使用行為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薄扒咧蔹S”是一種谷物品種的通用名稱。沁州黃小米是選用“沁州黃”等優(yōu)質品種,按照特定生產(chǎn)技術規(guī)程種植的谷子加工而成的粳性小米。在此基礎上,B公司的“沁州”注冊商標雖然具有較高知名度,但是無權禁止其他企業(yè)將“沁州黃”文字使用在以“沁州黃”谷子加工而成的小米商品上,以表明其小米的品種來源。A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小米商品包裝明顯位置使用了申請人的注冊商標,其在包裝上使用“沁州黃”文字以表明小米品種來源的行為,屬于正當使用,并無不當。A公司沒有突出使用“沁州”文字,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攀附“沁州”注冊商標商譽的主觀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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