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商場利用品牌商標效應,是否構成侵權
A公司是一家以經營皮革、服裝等商品而著稱的意大利企業(yè)。2007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出具商標注冊證明,證明古喬古希公司在18類商品上使用的“GUCCI”商標已經注冊,注冊號為266977,有效期自2006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旅行包、坤包、書包、購物包。2007年12月18日,國家商標局出具商標注冊證明,證明古喬古希公司在25類商品上使用的“GUCCI”商標已經注冊,注冊號為177033,有效期自2003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衣服。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B公司的廣告宣傳極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禁止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B公司使用GUCCI標識是出于提升企業(yè)形象、擴大影響力的商業(yè)目的,并非單純?yōu)榱嗣枋鲎约旱纳唐坊蚍?,B公司的使用不能認為是善意的、合理的。故B公司對于GUCCI標識的使用并非商標合理使用。B公司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鑒于B公司尚未正式開業(yè),A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其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及B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A公司關于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并支付合理費用人民幣106520元的賠償請求過高,法院綜合考慮B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A公司商標及字號的知名度和聲譽、A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本案賠償數額。綜上,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判決如下:一、B公司寧波奧特萊斯購物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A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在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qū)新馬路108號商鋪的門頭、廣告宣傳、企業(yè)網站(網址為www.outlets-nb.com)中使用GUCCI標識;二、B公司寧波奧特萊斯購物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包括A公司為調查、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三、駁回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A公司是第177033號與第266977號“GUC-CI”商標的注冊人,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B公司對“GUCCI”商標的使用并非法律意義上服務商標的使用。同時,B公司尚未開業(yè),涉案商鋪內并不存在正在銷售或準備銷售的商品,A公司提供的證據也無法證明B公司對GUCCI標識的使用是作為商品商標使用。因此,B公司的行為不能以商標侵權認定。法院認為GUCCI系A公司具有極高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應當依法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A公司專業(yè)從事皮革、服裝等時尚消費品的經營。B公司寧波奧特萊斯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服裝、服飾、鞋帽、箱包等,A公司和B公司構成同業(yè)競爭關系。B公司的宣傳使用行為建立在GUCCI字號的高知名度上,直接利用了A公司的經營成果及GUCCI的聲譽,從而獲取有利的市場競爭地位,B公司有明顯的通過搭便車的形式抬高其企業(yè)形象的主觀故意??陀^上,B公司的這種使用極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以為B公司108號商鋪系A公司所投資或經營,是A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奧特萊斯直營店或與B公司合作開設的直營店。同時,B公司在廣告宣傳中未對其經營情況作全面、完整的描述,其歧義性的廣告語會使相關公眾以為B公司準備銷售的商品與A公司專賣店的商品具有一樣的品質和時尚度,從而獲取了不應有的競爭優(yōu)勢,致使A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B公司擅自使用A公司企業(yè)名稱,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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