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能否注冊為商標
2005年12月15日,商標局作出ZC3975565BH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理由是:申請商標是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A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其主要理由是:申請商標源于“三葉草”商標圖形,是A公司獨創(chuàng)的商標,并非是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形狀,也非僅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易于與他人商標相區(qū)分,應獲準注冊。2008年6月1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08〕第5706號《關于第3975565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以下簡稱第5706號決定)。該決定認為:申請商標由具立體感的圖形構成,指定使用在密封端紐(機器部件)商品上,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無法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屬于商標法規(guī)定的不具有顯著特征禁止注冊的標志,其注冊申請依法應予駁回。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法院判決:不符合注冊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申請商標作為一個整體給相關公眾的視覺印象仍是其指定使用的密封端紐產品的常用形狀,其中包含的三葉草裝飾圖案不足以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產品的常用形狀區(qū)分開來。并且由于申請商標與產品形狀密切關聯(lián),相關公眾很難將申請商標認知為標識商品來源的標記。同時A公司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對申請商標的使用已使得相關公眾能夠將申請商標認知為標識商品來源的標記。故申請商標缺乏商標應當具有的標記商品來源以及區(qū)分不同商品來源的屬性,不應予以核準注冊。A公司提交的其他生產同類產品的公司的密封端紐產品實物、產品圖樣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或者獲得了商標應當具有的顯著性,對上述證據(jù)不予采信。另外,商標的授權審查因各案具體情況不同而結論各異,A公司關于本案應參照其他案件審理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5706號決定。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符合顯著標志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標志的顯著特征是指該標志所具有的能夠使消費者通過它來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的特征。判斷一個標志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根據(jù)該標志與其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的關系來判斷:該標志與商品或服務本身越不相關,顯著特征越強;該標志與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聯(lián)系越密切,顯著特征則越弱。A公司申請注冊的三維標志是其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本身,而以商品本身作為三維標志立體商標申請注冊的,由于商標與商品完全重合,因此原則上不具有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顯著特征,除非能夠證明該三維標志已經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能夠通過它來識別商品的提供者。A公司關于其申請商標的三維標志上的三葉草圖案具有獨特創(chuàng)意、能夠與同行業(yè)經營者的同種商品區(qū)分開的上訴理由,僅能說明該三維標志本身可能會受到著作權法或專利法的保護,但不能作為其申請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的理由。因為顯著特征要求的并非是對商品的區(qū)分,而是對商品的不同提供者的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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