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擅自仿冒并批發(fā)知名產品,是否構成侵權
溫某稱,2008年10月21日,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溫某取得了“雅捷”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號:第4433921號),核定使用在第24類商品上。但自從溫某生產銷售的“雅捷”注冊商標的產品上市不久,A公司就開始生產銷售仿冒溫某注冊商標的毛毯、童毯等,不久自己大量生產銷售,還批發(fā)給其他商戶銷售。A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溫某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使溫某受到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溫某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溫某經濟損失5萬元,賠償溫某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萬元,判令A公司在當地知名報刊消除影響,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溫某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依法享有對第4433921號“雅捷”圖文組合商標的專用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商標專用權應依法受到保護。對溫某主張A公司構成侵權并要求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溫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依據山東省臨沂市沂蒙公證處出具的(2012)臨沂蒙證民字第1745號公證書及A公司出具的小票,可以認定當庭拆封的“雅捷”童毯系A公司張某所銷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將A公司所銷售產品的標識與溫某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進行整體及要部比對,A公司所銷售的童毯上使用的商標標識與溫某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第4433921號商標相同。但,從A公司提供的其持有溫某第4433921號商標證原件、溫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證人證言以及雙方存在親戚關系的事實進行綜合分析,對A公司主張溫某許可其使用溫某第4433921號“雅捷”商標生產銷售產品的答辯理由應予以確認。溫某雖對A公司該項主張?zhí)岢霎愖h,但不能就A公司持有其商標證原件的事實做出合理解釋,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據此,因A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溫某注冊商標系經溫某許可,故A公司的銷售行為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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