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先注冊“雄安新區(qū)”商標搭便車,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此文章幫助了220人 作者:李建律師 來源:法邦網(wǎng)
作者李建
案例簡介:各地出現(xiàn)多起搶注三亞市“海棠灣”休閑度假區(qū)開發(fā)項目名稱商標,三亞市委、市政府及海南省工商高度重視開展商標維權工作。
據(jù)悉,海棠灣休閑度假區(qū)開發(fā)項目是三亞市政府于2004年4月啟動的重大建設項目,自2005年6月以來,隨著海棠灣國家海岸建設的進行,各地出現(xiàn)多起搶注“海棠灣”商標事件,被搶注的商標內(nèi)容包括吃、穿、住、行、玩、文化出版等20多個類別,將嚴重影響了三亞市經(jīng)濟的長遠發(fā)展。2009年,得知“海棠灣”商標被搶注以后,三亞市委、市政府及省工商高度重視,及時成立了“海棠灣”商標注冊工作組,開展商標維權工作:一是代三亞市政府向國家商標總局遞呈了情況報告,建議從維護海南國際旅游島發(fā)展的角度,重新審核被搶注商標;二是積極配合省工商局領導專程趕往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向總局領導反映情況,提出異議;三是制定“海棠灣”商標維權計劃,制定專人負責協(xié)調(diào),制定有關部門迅速申報“海棠灣”商標注冊55個;四是指導商標代理公司對已進行初審公告和已搶注的“海棠灣”商標提出商標異議,從多方面積極開展商標維權工作。
2011年6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發(fā)商標異議裁定書,對首批被搶注、已經(jīng)進入初審階段的10個“海棠灣”商標裁定為不予核準注冊。搶注人對該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海棠灣”商標爭議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上訴。
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搶注“海棠灣”商標的行為屬于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某利用政府部門宣傳推廣海棠灣休閑度假區(qū)及其開發(fā)項目所產(chǎn)生的巨大影響力,搶先申請注冊多個“海棠灣”商標的行為,以及沒有合理理由大量注冊囤積其他商標的行為,并無真實使用意圖,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屬于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情形,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10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的原審判決,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海棠灣”商標爭議裁定。
律師說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將上述典型案例的觀點歸納進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國家不支持搶注公共資源名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四條 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進一步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惡意搶注“雄安新區(qū)”或“雄安”商標,屬于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其申請很能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予以駁回,即便僥幸獲得注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以上就是李建律師對搶先注冊“雄安新區(qū)”或“雄安”商標行為的合法性的解讀。企業(yè)發(fā)展還是要腳踏實地,靠搶注新區(qū)名稱等行為,不符合《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
北京商標律師溫馨提示:
要提起商標行政訴訟,需要有商標行政訴訟的案由,一般來說,包括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商標駁回復審裁定、商標爭議裁定、商標撤銷裁定、行政復議決定等。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或商標復審委員會所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方式獲取支持,當然最好有專業(yè)的法律專業(yè)人員在旁協(xi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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