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個方面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做出明確規(guī)定,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和已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保護范圍有所不同。
一、類似商品注冊商標如何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說,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只保護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的權利。如某一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容易導致混淆的,則對該商標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但是,如果使用該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商品和服務與使用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不相同或不相類似,不容易導致混淆的,則不禁止其注冊和使用。
二、不類似商品注冊商標如何保護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也就是說,對已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體現(xiàn)了我國商標法側重保護注冊商標的原則。規(guī)定符合《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和《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議》的規(guī)定,對強化和完善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將發(fā)揮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