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
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一般分為相對保護主義和絕對保護主義兩種。
相對主義保護原則是指禁止他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在與商標所有權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巴黎公約》采取的即是相對保護主義原則;絕對主義保護原則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與馳名商標商品不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注冊或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TRIPS協(xié)議采取的即是絕對保護主義原則(但實際上這種絕對保護也是有條件的,即只有當使用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的商標容易暗示與馳名商標存在某種聯(lián)系,從而使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我國商標法兼采兩種原則即混合原則,即對于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采取相對保護主義原則,對于已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采取絕對主義保護原則。這種做法既考慮并符合我國的現(xiàn)實國情,也兼顧了國際公約。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商標法雖然采取的是混合保護原則,但從實際情況看更傾向于絕對保護主義原則。首先,在我國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絕大部分已經(jīng)在中國獲得注冊,而且注冊范圍比較廣泛,未在中國申請注冊的少之又少;其次,在2001年商標法修改以前,商標注冊和管理部門對國外馳名商標實際上已經(jīng)給予相對擴大的保護,對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的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駁回注冊申請,對于已經(jīng)實際使用的,執(zhí)法部門也援引有關法律予以保護;再次,雖然我國目前行政途徑認定的馳名商標只是國內(nèi)的沒有國外的,但對于國內(nèi)已經(jīng)認定的馳名商標,也視其具體情形,而并未完全采取絕對保護主義原則。
二、馳名商標保護范圍的判定
1、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護范圍及于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
2、對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護范圍及于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服務。
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擴大對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存在混淆、誤導的可能性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