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馳名商標要考慮哪些因素?
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以下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這是構(gòu)成馳名商標最基本的條件。根據(jù)《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的要求,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這里的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chǎn)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其他經(jīng)營者以及經(jīng)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相關公眾“的范圍不同,一個商標的“知名度“也就不同。例如,“微軟“(Microsoft)、“英特爾“(Intel)、“IBM“(國際商用機器公司)以及“聯(lián)想“、“方正“等商標在我國廣大電腦用戶中幾乎無人不知,不能不謂之馳名;但是,相對于我國13億多人口而言,電腦用戶畢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在許多工礦企業(yè)的職工和絕大多數(shù)農(nóng)民中,知道這些商標的人恐怕并不多。因此,確定哪些范圍的“公眾“是“相關公眾“是認定馳名商標的關鍵問題之一。
②本規(guī)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在外國馳名的商標如果不為中國的相關公眾知曉,不能認定為馳名商標。
③馳名商標要享有較高聲譽。一個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其信譽越高,該商標會對消費者產(chǎn)生強大的吸引力,市場占有率也就越高。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
商標使用的時間越長,證明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質(zhì)量優(yōu)異,為廣大消費者所認可。
世界馳名商標的持續(xù)使用歷史均較長。如“索尼“、“萬寶路“等,已使用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在其他國家的案例中,也把商標使用的時間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之一。如在1984年法國巴黎上訴法院判例中,法院認定“Liberty“商標為馳名商標,其主要根據(jù)之一就是,該商標自1893年就成功地獲得了注冊,并且從未中斷過續(xù)展,從1962年起就在法國有名的商標事典上被記載。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對商標進行宣傳,是廣大消費者知曉該商標及商品或服務的有效手段。宣傳的力度越大,范圍越廣,消費者熟知的程度越高,商品的銷售和覆蓋面就越廣泛,商標的信譽和知名度也就越高。如美國的“麥當勞“快餐,德國的“大眾“汽車,因行銷世界多國而聞名,其商標和商品的宣傳程度和覆蓋的地理范圍是生產(chǎn)同類商品的其他企業(yè)無法比擬的。世界上一些國家也就把商標的廣告宣傳和宣傳的地域范圍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之一。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這也是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之一。如果一個商標曾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或在訴訟中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受到保護,可以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因素之一來考慮。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這里的其他因素包括產(chǎn)品質(zhì)量、銷售量和區(qū)域等。
總之,馳名商標的認定應以該商標在有關公眾的知名度為準,必須結(jié)合具體的情況綜合判斷,沒有絕對的公式和統(tǒng)一的標準。當然我國在確定某商標是否馳名時,必須以該商標在我國是否馳名的具體情況為準,某一商標在國際上或在他國的馳名并不必然導致該商標在我國馳名,這是商標權(quán)地域性的內(nèi)在表現(xiàn)。韓國最高法院1993年的一個判例就表明了這一點。在該案中,韓國初審法院和第二審法院認為“吉普“作為馳名商標的證據(jù)不足,于是“吉普“商標所有人收集了“吉普“在一系列國家所做的廣告及注冊情況,最終韓國最高法院判定,“吉普“在國外馳名的事實并不導致韓國一定要確認它馳名。
二、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1.中國法律對商標的保護是基于注冊原則,因而普通非注冊商標不能獲得商標法的保護,但馳名商標則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在商標法保護之列。
2.在注冊商標爭議程序中,普通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quán)利的時效為自違反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對于馳名商標所有人,如果對方的注冊是出于惡意,則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對馳名商標既不要求必須已在中國注冊,也未規(guī)定主張權(quán)利的期限。
3.當馳名商標與企業(yè)名稱發(fā)生沖突時,只要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撤銷該企業(yè)名稱的申請,主管機關則必須依《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審查該企業(yè)名稱是否屬于"可能欺騙公眾或?qū)娫斐烧`解的"的情形。
4.普通注冊商標只能在所注冊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quán),而"已注冊的中國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quán),而且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標或服務上也受法律保護。
5.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將"禁止使用"明確列為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的保護方式,從而加重了被禁用者的侵權(quán)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