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糾紛中的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依據《民訴意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可見,在協議管轄中,首先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其次選擇必須明確、唯一,否則視為未約定。
二.商標糾紛中的協議管轄要注意什么
此外,在協議管轄中我們還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協議訴訟管轄權僅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對二審、重審、再審、提審等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當事人無權協議管轄。
2、協議訴訟管轄的人民法院必須與案件爭議有密切聯系。具體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五個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