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復審的申請時限
商標異議當事人在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異議復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申請商標異議復審需要的材料
①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并在《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上注明:
②申請人需要在提出復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shù)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③具體評審請求、理由、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據應按《商標評審規(guī)則》和所附《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正文樣式)要求填寫:
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商標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復審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并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④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印章的《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原件,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的信封(用以確定復審是否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出)。
⑤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⑥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
⑦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