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名稱】 關于商標印制管理范圍的批復
【頒布部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fā)文字號】 商標案[1997]443號
【頒布時間】 1997年09月11日
【實施時間】 1997年09月11日
【效力屬性】 有效
關于商標印制管理范圍的批復
1997年9月11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帶有商標標識的印刷宣傳品是否屬于商標印制管理范圍的請示》(京工商文字(1997)110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商標標識是指附著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與商品一并提供給消費者的帶有商標的物質載體。凡印刷、制作商標標識的行為,均屬于《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的管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