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侵權糾紛中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是否有權單獨提起訴訟問題的函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2002]民三他字第3號
【頒布時間】 2002年09月10日
【實施時間】 2002年09月10日
【效力屬性】 有效
([2002]民三他字第3號2002年9月10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商標侵權糾紛中注冊商標排他使用人應如何依法行使訴權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與商標注冊人可以提起共同訴訟,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商標注冊人不起訴包括商標注冊人明示放棄起訴的情形,也包括注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有證據證明其已告知商標注冊人或者商標注冊人已知道有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發(fā)生而仍不起訴的情形。
此復
0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