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本罪中的生產和銷售行為是選擇性關系,行為人實施其中一個行為即構成犯罪。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一)主體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 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這里要注意: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采取積極追求的態(tài)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劣藥。依本條第2款之規(guī)定,所謂劣藥是指:(1)藥品成分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標準規(guī)定不符的;(2)超過有效期的;(3)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立法上未作規(guī)定,司法上也無解釋。我們認為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似應為因其劣藥而致人體重傷或相當于重傷者;或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遺癥,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