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明知是假藥仍然銷售
2010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蔣春明從張莉(另案處理)處,購買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000盒,并將其中的200盒銷售給被告人李文。被告人康兆電明知是假藥的情況下,仍然從李文處購買該200盒假人用狂犬病疫苗,后通過滕養(yǎng)銀(另案處理)將該200盒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銷售給被告人李海超,李海超在明知系假藥的情況下仍購買,并將該200盒假人用狂犬病疫苗中的10余盒給他人注射,110余盒銷售給他人,其余的70余盒在案發(fā)后被李海超銷毀。
2011年9月,蔣春明通過李文從安徽太和縣被告人李云榮處購買生產(chǎn)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要的紙質(zhì)包裝盒及配套的說明書和標簽等物品,在安徽省蚌埠市二崗附近租賃房屋內(nèi)伙同被告人郝敬剛等人,生產(chǎn)長春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萬信”牌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
2012年3月,蔣春明又通過李文從浙江省蒼南縣龍港鎮(zhèn)的鮑克端(另案處理)處,購買生產(chǎn)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用的紙質(zhì)包裝盒及配套的塑料托殼、說明書、不干膠標簽等物品,在其位于安徽省鳳陽縣鳳凰城小區(qū)住處內(nèi),伙同被告人黃玉芬等人,生產(chǎn)長春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萬信”牌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
法院判決:被告人行為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
2013年3月28日,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蔣春明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李文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黃玉芬犯生產(chǎn)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李云榮犯生產(chǎn)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郝敬剛犯生產(chǎn)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康兆電、李海超犯銷售假藥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律師說法: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會被重判嗎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生產(chǎn)、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以孕產(chǎn)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y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四)醫(yī)療機構、醫(y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
(五)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生產(chǎn)、銷售用于應對突發(fā)事件的假藥的;
(六)兩年內(nèi)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七)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