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違規(guī)吸收社會公眾存款
2014年4月份至2015年12月,陳某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采用高于銀行利息的誘惑手段,向十多人籌借資金兩千萬元,用于自身消費支出,2016年5月8日,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截止案發(fā),尚有六百萬元未歸還。
法院判決:一審認定陳某成立集資詐騙罪,二審改判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理由:陳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成立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一審判決后,陳某家屬慕名找到張獻偉慕名找到張獻偉律師,請求為陳某二審提供辯護。張律師經過細致推演,指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得出陳某在集資過程中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定陳某集資詐騙罪是錯誤的,陳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陳某存在積極退贓情節(jié),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隨后,張律師經調查取證,向二審法院提交多份證據(jù),并出具二審辯護意見,陳某二審被改變罪名,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律師說法: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集資詐騙罪
本案中,陳某其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害人吸收資金后,將資金用于支付利息、高利轉借給案外人使用及購買房產、地下車位,并未用于個人揮霍;因案外人未歸還所借的資金,導致陳某未按約定歸還被害人本息,之后,陳某采用出賣自己名下的房產等方法籌集資金用于償還被害人的部分資金,無明顯的非法占有故意?,F(xiàn)有證據(jù)也證明,陳某在立案前即將所購的房產出售給他人,并將所得資金歸還給被害人,該行為并沒有造成被害人的損失。同時,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集資詐騙的數(shù)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shù)額計算,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shù)額應予扣除。綜上,陳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予處罰。陳某已歸還被害人大部分本息,可酌情從輕處罰。
相關法規(guī):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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