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方法是指行為人采用了隱瞞真相或者虛構事實的詐騙方法。從集資詐騙罪的表述中,使用詐騙方法的目的是為了非法集資。實務中大多數非法集資案件都使用了詐騙方法。從實務與其他參考資料來看,除了刑法明確規(guī)定一詐騙手段為構成要件的罪名外,其余非法集資犯罪并不以使用詐騙方法為前提,可以從如下方面來分析:
第一、在一些情形中,“使用詐騙方法”會使刑事證明陷入困難。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額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但是,實踐中,經常出現行為人并未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情形,既未對其主體虛構資格,也未虛構集資款用途,僅僅是拋出高額利息為誘餌,集資參與人對此也是明知的,此時,該如何認定為刑法理論上的“詐騙方法”?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將非法集資手段限定為“使用詐騙方法”,會帶來不必要的刑事證明困難。
第二、有利于更好的懲治事后故意行為。集資詐騙與普通詐騙的一個重要區(qū)別是,普通詐騙是事前故意,而集資詐騙是事中、事后故意,集資活動的開始現定于規(guī)模和犯罪的謹慎性,往往無法判斷其故意的內容,隨著集資金額的增加,罪犯對集資款才表現出揮霍、任意處分的行為,事中、事后顧壹心更加明顯。
第三、從司法解釋的精神看,本罪是以保護集資款為直接目的,打擊的是非法占有集資款的行為,“集資款”是本罪司法中需重點認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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