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高息集資再轉貸牟利
2015年8月,劉某在許昌市成立F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間,劉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其個人的名義,以高額利息為由,用借款方式,向趙某、錢某、孫某等50位社會不特定人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共計2000萬元,所吸收的款項除部分用于前期的還款付息外,其余的均被以更高的利息再轉借他人和在鄭州、洛陽等地購房。2016年12月下旬,劉某資金鏈斷裂,無力支付債權人的本息,造成趙某等人1000萬本金無法歸還。2017年1月2日,劉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劉某投案后,劉某家屬慕名找到張獻偉律師,張律師經(jīng)過嚴密的初步分析認為,劉某的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集資詐騙罪,但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家屬如果能代劉某賠償集資參與人的損失,法院可能會考慮判處劉某緩刑。
法院判決:不成立集資詐騙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理由:劉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高息為誘餌,用借款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嚴重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劉某具有自首和退賠情節(jié),依法和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四十萬。
律師說法:從實質上認定金融詐騙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該罪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后不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攜帶集資款逃匿的;等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qū)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劉某的高息誘騙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實是清楚、明確的,關鍵在于劉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此決定是劉某的行為是構成集資詐騙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這兩個罪名的刑罰標準是不相同的。劉某將吸收來的資金小部分用于償還前期吸收的借款的利息,把絕大部分集資款以更高的利息轉貸給取其他人,和在鄭州、洛陽等地進行炒房,從中可以看出李某主要是利用各各集資人的集資款為本金進行二次投資,從中賺取差價,并非將集資人的集資款占為己有,李某的行為,從實質上看,不具有金融詐騙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集資詐騙罪,而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劉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法庭審理階段,劉某家屬積極代劉某賠償各集資參與人的損失,因此,劉某依法具有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法院綜合劉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判處緩刑也是在情、理、法之中的。
相關法規(guī):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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