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為申請貸款,對財務報表進行部分夸大
2010年9月,趙某成立鄭州某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火鍋店生意。2015年,趙某欲擴大經營規(guī)模,經他人介紹,向鄭州某大型銀行申請貸款1000萬元。趙某在準備申貸材料時,在當年財務還未結算下,按照每年的增速,將提交給銀行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中的數(shù)字,以及所有者權益合計等部分數(shù)額進行了推算,部分數(shù)字有出入。同時,趙某也為該筆貸款提供了真實、可靠的且不可撤銷的擔保。趙某得到貸款后,將貸款中的800萬投入到餐飲公司的擴大在生產中,剩余200萬,經公司同意,以趙某的名義購置了一處房產,作為該餐飲公司的固定資產投資。2017年5月,因該餐飲公司經營不善,不能償還銀行的貸款,銀行遂以張某申請貸款材料造假為由,進行刑事報案。本案隨即案發(fā)。
趙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慕名找到張獻偉律師,張律師經認真研究,仔細推敲后,初步研判:趙某的行為可能不成立貸款詐騙罪,趙某申報的材料雖然有部分出入,但涉及貸款的重要事實均為真實可靠的,且提供了有效的擔保,趙某的行為沒有造成損害的嚴重危險。
法院判決:趙某不成立貸款詐騙罪,無罪
理由:趙某的申請貸款時,雖部分申貸材料有出入,但涉及貸款的關鍵事實均為真實,且提供了有效擔保,貸款大部分也用到了火鍋店的實際經營中,不存在揚中的詐騙事實,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貸款詐騙罪。
律師說法:申貸部分材料部分有出入,但無犯罪故意和詐騙行為,不成立犯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趙某身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行使法定代表人職權,以本公司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的過程中,雖在財務報表中對部分數(shù)字的申報有推算和虛假成份,但不影響其代表本公司與銀行簽訂的貸款1000萬元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且此項貸款業(yè)務已由有關單位提供了并經銀行確認為真實、有效的擔保保證,趙某亦最終將貸款1000萬元分別以現(xiàn)金形式或者以所購房產用作貸款抵押等方式用于了企業(yè)經營活動,而并非用于其個人經營活動及揮霍;貸款未能如期歸還,確因趙某等人對公司、企業(yè)經營管理不善所致,但該公司始終表示將盡快歸還貸款本息,且擔保單位亦未拒絕承擔擔保責任。因此,趙某在向銀行為本公司申請貸款1000萬元的過程中,確無個人非法占有貸款的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及詐騙犯罪行為。
相關法規(guī):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款 根據(jù)《決定》第十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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