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以虛假手段吸收社會資金
2016年7月,白某通過代理公司注冊成立河南W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并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在工商注冊登記地址外租用場地進行辦公,并在互聯(lián)網上建立W財富網,對外發(fā)布虛假房產和車輛抵押信息,謊稱W公司進行高利借貸業(yè)務,以給予投資人年化利率18%的投資回報,騙取他人向該公司進行投資。經查至2017年5月案發(fā)止,白某騙取20名投資人共計110萬元。
法院判決:白某成立集資詐騙罪
理由:白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白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判處白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九萬元。
律師說法:成立公司后專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應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白某成立W公司后,建立專門的網站,進行推廣,對外發(fā)布虛假房產和車輛抵押信息,并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大量投資人對涉案公司進行投資。至至案發(fā)時尚有110萬投資款不能歸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成立集資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钡囊?guī)定,本案白某成立W公司后,以實施集資詐騙犯罪為公司唯一活動,應當以自然人犯罪追究白某的刑事責任。白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因此,法院才判處白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九萬元。
相關法規(guī):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xù)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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